南丫海難|財利董事羅愕瑩:設計階段已決定不裝水密門 與獨立調查證供不符因事後才記起

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,死因庭周四(15 日)展開第八日研訊,傳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出庭作供。他供稱,於南丫四號設計階段,發現若將船尾舵機房與油箱房,設計為兩個水密艙,會令最尾的舵機房長度不符海事處規例,故與外聘的新加坡繪圖公司商討後,決定將上述兩艙打通,毋須安裝水密門。他在提問下同意,未有將有關更改,按照標書要求書面通知港燈,亦沒向任何財利職員透露。研訊主任引述羅愕瑩 2013 年在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證供,指羅當年供稱只能按艙壁沒有裝水密門的裝置作「推論」,說法未如今天般肯定。羅解釋當年作供時,南丫四號已「造咗十多年,唔係好記得」建造過程,自己事後才記得當時改動過設計。

南丫海難|財利董事羅愕瑩:設計階段已決定不裝水密門 與獨立調查證供不符因事後才記起南丫海難|財利董事羅愕瑩:設計階段已決定不裝水密門 與獨立調查證供不符因事後才記起

研訊主任傳召財利董事羅愕瑩出庭作供,羅在提問下確認大學時修讀造船工程,1973 年加入財利,擔任經理,3 年後財利成為有限公司,他擔任董事之一,主責商業船銷售,另一兄弟羅衍瑩則主責大嶼山船廠的新船建造。羅愕瑩在提問下確認,當時按港燈邀請提交標書,最終財利中標,負責建造南丫四號,投標過程由他負責,標書包括船的規格、建造期及價錢等。研訊主任指,雙方簽合約時,船東及船廠均不可單方面更改標書內容,要經商討。羅指「可以咁講」。

羅又確認,南丫四號的圖則外判予新加坡公司「Naval-Consult」負責。羅解釋,當時考慮港燈要求,認為另一客輪「東區一號」 可作參考,故要求「Naval-Consult」參考「東區一號」,繪畫符合港燈要求的圖則。研訊主任指,財利向海事處提交圖則後獲批,之後進入建船階段。羅確認,指當時透過中介公司宏信介紹,與中國內地梧州船廠合作,屬首次合作。

被問及如何確保梧州船廠按圖則施工,羅指由時任工程師馮繼明負責,指馮會到梧州監察,羅愕瑩本人亦曾數次到梧州。他又指,建成船殼後,要求中國船級社檢驗,有證書證明船殼合格才簽收,隨後運回香港。

研訊主任引述財利與港燈間的標書,當中提到要興建 6 個水密艙,包括 5 個水密艙壁,問隨後雙方有否更改標書內容?羅指「應該就文件上係冇更改」,但指實際上沒有 5 個水密艙壁。研訊主任再問,文件上沒有更改,口頭上又有否更改?羅指他不知道。

研訊主任追問,文件上顯示財利及港燈有共識,南丫四號有 6 個水密艙、5 水密艙壁,在此基礎下繪畫的圖則應有 5 個水密艙壁?羅同意,標書是這樣寫,但「譬如呢度寫 store room(儲物室),我哋都冇 store room 啦」。

研訊主任再展示南丫四號的「分部及艙壁圖」,當中在半格艙壁圖(「BHD AT FR ½」)顯示有開口(access opening),圖中沒有標明是否要做成水密。羅回應指,「如果睇呢幅圖,就唔係水密」。研訊主任追問,如閱讀所有相關文件,包括標書,此處應要達到水密標準?羅指,要視乎設計的「Naval-Consult」公司,又指在獨立調查委員會時提到,他與對方員工 John Lim 均同意「呢個 bulkhead 係唔需要水密嘅」。

研訊主任關注,財利與港燈的規格均認為,每個艙壁要達至水密,否則便不符標書?羅指,他們亦須確保船隻達海事處要求,如果不符要求「我哋就要變通囉,即係同法例有抵觸嘅時間」。羅進一步解釋,他後來發現,若將南丫四號的舵機房與油箱房設計為兩個水密艙,會令最尾的舵機房長度,不符海事處的「船總長度一成」規定。

南丫海難|財利董事羅愕瑩:設計階段已決定不裝水密門 與獨立調查證供不符因事後才記起南丫海難|財利董事羅愕瑩:設計階段已決定不裝水密門 與獨立調查證供不符因事後才記起

研訊主任追問,所以當有船艙不符「船總長度一成」時,便要與隔籬的船艙打通?羅指,這是其中一個方法,另一方法是移動艙壁位置。羅續指,當「Naval-Consult」設計圖則時,他發現最尾的舵機房,如建成水密艙,會抵觸「船總長度一成」規定,遂與「Naval-Consult」董事 John Lim 商討解決方法。

他又提到,由於「Naval-Consult」是按「東區一號」的藍本設計南丫四號,但「東區一號」建成時尚未有「船總長度一成」的規定,故可通過檢驗。而且當時在內地航行的「東區一號」須進行「兩艙破損測試」,即兩個水密艙損毀時都不會沉沒;在香港水域航行的南丫四號,則只須進行「一艙破損測試」。

研訊主任追問,當時羅與 John Lim 商討後,羅指示決定該處艙壁不建成水密艙壁?羅稱「又唔係話我哋指示,係大家商量」,而他不想把艙壁移前以迎合法例,因為如此一來「要好多時間去重新設計個 structure(結構)」,把艙壁改成非水密設計,則較為簡單直接,亦毋須要中國船級社再審批。

研訊主任引述羅愕瑩 2013 年在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證供,指羅當年供稱只能按艙壁沒有裝水密門的裝置作「推論」,可見羅當時的說法,不如是日在庭上那麼肯定。羅回應指,由建造至案發已過十多年,他「唔係好記得」,是事後才記起當年與 John Lim 曾商討改動設計。主任追問,羅當年不記得,但現時在死因庭又可肯定毋須設計成水密?羅確認。

主任關注,為何當時羅不與港燈商討要更改標書內容?羅指,當時或沒留意標書,標書並非由他撰寫。主任再問,如果港燈知道此事,隨時有毀約風險?羅指,財利大致有跟隨標書,但細節上有更改不足為奇,最終亦通過海事處審批。羅同意書面上沒有通知港燈,但不知道其他員工有否與港燈溝通。

死因裁判官問及,羅的意思是,他於獨立調查委員會作供時,尚未想起半格艙壁的位置,早於設計階段已決定毋須水密設計?羅指,後來他看到穩性報告後便知道「呢個一定係嗰時決定」。裁判官追問,獨立調查於 2013 年進行,當時意外發生 3 個月,羅在 3 個月間卻沒有想起,早於設計時已決定不建造水密艙壁?羅稱「你可以話我無諗返」。

周三開始作供的財利另一董事羅衍瑩,早上亦有繼續作供。代表海事處的大律師羅蔚山引述海事處於 1995 年 4 月發給財利的信件,談及檢驗南丫四號的細節,當中船尾舵機房的「flood test」(滲水測試)是由中國船級社負責。羅蔚山指出,海事處專家已證實滲水測試是用來檢測船艙是否水密艙。羅衍瑩不同意,認為滲水測試廣泛適用於所有浸在水線之下的船艙,不限於水密艙。至於「梧州船廠」在 1995 年 6 月的信件,提及會在舵機房進行打氣測試(air test),羅衍瑩則確認這屬水密艙的測試。

至於新加坡繪圖公司「Naval-Consult」起初設計船殼和計算抗沉數據時,是準確以 5 個水密艙為基礎進行初步穩性計算,惟財利時任繪圖員張福初其後以 6 艙為基礎計算,並向海事處提交了錯誤的數據。羅蔚山關注,為何財利沒有提交「Naval-Consult」的初步穩性計算書?羅衍瑩稱他不知道,「因為呢個唔係我負責」,他相信是財利總公司負責,「到底邊個 assign 去做呢樣嘢我唔知,你要問返羅愕瑩先生(另一名董事)先知道呢個問題」,重申羅愕瑩是總公司最高負責人。

羅衍瑩早前證供另提到,他認為南丫四號圖則上的「WT」不一定代表水密(water tight),亦可代表風雨密(weather tight)。羅蔚山指出,甲板上的部件才會採用風雨密的規格,甲板下的部件必然是採用水密規格。羅衍瑩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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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早前有呈堂信件顯示,內地梧州船廠曾去信通知財利,待南丫四號船殻運抵香港後,由財利負責切出開口,並加裝水密門。羅衍瑩指,相關開口的工程「唔係我監督,我調配人啫」,有可能是馮繼明監工,又指工人應有能力根據圖則施工,「按圖就做到㗎啦,呢個好簡單一個圖紙啫」。

他又指,若要在開口安裝水密門,財利須從其他廠家購買水密門,亦會繪畫一張安裝水密門的圖則,安裝後再安排海事處驗收測試,當年財利並沒有進行這一連串步驟,「因為佢(圖則)都冇標係水密門,冇呢個圖則點去安裝?」

CCDI-1075-1113/2012(MC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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